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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等具股權性質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得否低於股票面額?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如已將轉換或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訂定方式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者,其轉換、認股價格不受公司法第140條(股票發行價格)有關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
公司法第140條
金管會96年11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5971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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