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員進修小時原則上以到職年度為計算基準,年度之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故稽核人員進修可分為下列情況:
﹙一﹚初任稽核人員:
指符合稽核人員適任條件者,初次受聘擔任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或曾任公開發行公司之稽核人員離職滿三年再任公開發行公司稽核人員。
1、初任當年度任職滿半年:例如A稽核人員係99年2月中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則其99年8月中前應參加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2、初任當年度任職未滿半年:例如B稽核人員係99年10月中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因其係99年到職,故其未及於99年底前參加18小時以上之初任訓練課程,可於任職後半年內(即100年4月中前)完成,惟100年度仍應再參加12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二﹚非初任稽核人員:
每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均應參加12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若稽核人員當年度有轉換公司情事者,任職於前公開發行公司期間所參加之訓練課程,亦得合併計算年度進修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