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股票、興櫃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
但此等公司於初次上市(櫃)前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募集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或轉換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其得認購或轉換之股份,或私募之普通股,不列入已發行之普通股作為申請上市(櫃)時計算應提交集保股份之基礎;且應集保義務人得提交集保之股份,僅以已募集發行之普通股為限,不包括私募股票。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6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第2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