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分別公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 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規範上市櫃公司倘發生經營權異動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時,將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作為公司調整觀察期間,並要求公司揭露未來營運計畫相關資訊,使投資人知悉。
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後六個月內,公司如符合資本額、獲利及公司治理等要件,得恢復普通交易,倘屆期仍未符合相關規定者,則改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後二年內仍無法符合恢復普通交易要件者,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停止買賣後滿六個月仍未恢復其有價證券買賣者,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