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5款規定,讓與股份公司之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至於股份交換,公司法並無類似規定。
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5款規定,讓與股份公司之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至於股份交換,公司法並無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