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雙方股東會2/3+1/2);至於股份交換,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受讓公司董事會2/3+1/2)。
易言之,股份轉換,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股東會決議;股份交換,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僅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股份轉換,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雙方股東會2/3+1/2);至於股份交換,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定,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受讓公司董事會2/3+1/2)。
易言之,股份轉換,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股東會決議;股份交換,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僅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