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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地址變更,已至證券商辦理,是否仍須分別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規定,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地址變更,而未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則需俟下一次停止過戶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檢送證券所有人資料後始會變更,惟股東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為準,於停止過戶期間應逕行向發行公司辦理異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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