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務事務於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期間,其得收回自辦股務事務之對象,包括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限於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
二、現金增資繳款書送交作業,屬辦理現金增資股票募集與發行之前端作業,故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現金增資繳款書送交作業,可由公司部分收回自辦。
三、至於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寄發作業係屬稅務作業,不屬股務作業之範疇,是否自行發放由公司自行決定。
一、股務事務於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期間,其得收回自辦股務事務之對象,包括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限於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
二、現金增資繳款書送交作業,屬辦理現金增資股票募集與發行之前端作業,故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現金增資繳款書送交作業,可由公司部分收回自辦。
三、至於股利憑單(扣繳憑單)之寄發作業係屬稅務作業,不屬股務作業之範疇,是否自行發放由公司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