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辦股務機構之業務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不得少於5人,這5人為不包含主管之專任人員。但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符合資格已達20人者,不受前揭比例之限制:
- 股務作業實務經驗3年以上。
-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機構舉辦之股務作業測驗合格(目前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二、公司自辦股務者,辦理股務之業務人員至少應有5人符合前揭所定資格之一。
三、代辦股務機構符合最低人數標準之人員,應為專任;公司自辦股務符合資格之人員,至少3人應為專任,其餘得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