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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時,公司應如何辦理股利發放?

一、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者,遇股利發放時,現金股利可由質權人逕自領取;配發股票股利時,實體股票則仍應記載股東(出質人)姓名,由質權人領取,若公司採無實體發行者,則應將出質人股份交付至「登錄專戶」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中控管。

二、質權人得向公司申請將前款設定質權有價證券之股票股利由「登錄專戶」下股東(出質人)之「代保管明細」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設質帳」續充設質標的。申請時,質權人應填具「登錄專戶設質孳息轉帳申請書」,於申請書簽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並檢附印鑑核驗證明向股務單位辦理。

三、質權人欲轉讓其所領取之孳息股票(實體股票),應先取得出質人之背書,方得辦理。如未能取得出質人之背書則仍可依民法第892條、第893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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