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是以,公司如有1席監察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之代表人) 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時,則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定。
為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爰於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且規範對象包括自然人 董事、監察人,以及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是以,公司如有1席監察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之代表人) 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時,則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