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及金管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令規定,經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 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 。
二、由於獨立董事之選舉應採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為使獨立董事提名之運作有其依據,若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將於104年任期屆滿,必須於103年股東會或104年股東常會前以召開股東臨時會方式辦理修正公司章程事宜,且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及提名方式等均應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三、若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於105年任期屆滿,公司須於104年股東會或於105年股東常會前以召開股東臨時會方式辦理修正公司章程事宜, 且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及提名方式等均應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