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如公司有4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4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時,其相關補選事宜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因此,如發生獨立董事均解任之情事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之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且應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尚不得包括獨立董事以外之人員。如公司有4位獨立董事,則其審計委員會即由此4位獨立董事所組成。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時,其相關補選事宜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規定辦理。 因此,如發生獨立董事均解任之情事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