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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買賣公司股票係屬小額投資,無不法意圖,且無內線交易之行為,是否仍有歸入請求權之適用?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內部人及大股東若有於6個月期間內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上市(櫃)股票後賣出,或賣出股票後買進之行為,無論買進或賣出之股數為何,均有本條文之適用;至於內部人從事短線交易行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抑或其是否有不法之意圖,均在所不問,因此,縱買賣公司股票屬小額投資,亦無不法意圖或內線交易之行為,仍有歸入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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