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6年1月1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施行後,董事、監察人選任時有不符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獨立性規定之情事者,應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失其效力。例如:公司於選舉董事時,如某兄弟之所得選票分別為最高票及次高票,則弟之當選失其效力。
二、如董事、監察人就任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獨立性規定之情事者,準用同條第5項之規定當然解任。
一、96年1月1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施行後,董事、監察人選任時有不符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獨立性規定之情事者,應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失其效力。例如:公司於選舉董事時,如某兄弟之所得選票分別為最高票及次高票,則弟之當選失其效力。
二、如董事、監察人就任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關於獨立性規定之情事者,準用同條第5項之規定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