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icon 承銷人忙什麼

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有關「7日前通知」之起算日期為何?

按經濟部95年7月14日經商字第0950210150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204 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所謂「七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7日前通知就是要發出當日不算,開會當日也不算 ,中間間隔日期算足7天。

Exit mobile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