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召集應於7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因此薪資報酬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推舉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後,再由召集人依上開辦法規定訂定會議議程及通知委員會成員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8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9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薪資報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決時如經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