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員人數
根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4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二、成員任期
根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4條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三、獨立董事應參與
根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
四、成員專業性
可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是項辦法第2條規定,規範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條件,或可因應行業特性,訂定除前述規定,另需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