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所詢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之通知,可否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請參照公司法第204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8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公司法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