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謂新增情況包括新訂契約或契約條件變動,如舊約到期續約或原訂契約改約變更金額,均屬之。至於金額之計算,則以新增契約金額或契約變動後總金額為準,如舊約到期續約,則應以續約新約定之全部金額為背書保證範圍 ,而非舊契約原約定金額與續約新約定金額之差額 。
二、依上開說明,釋例可能情況如下:
- 原背書保證金額1,000萬元,期限1年,屆期經董事會同意續約,續約後金額維持1,000萬元,應視為舊約結束,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1,000萬元。
- 原背書保證金額1,000 萬元,期限1年,屆期經董事會同意續約,並將金額提高為1,500萬元,則應視為舊約結束,新增背書保證額度1,500萬元,而非差額500萬元。
- 原背書保證金額1,000萬元,期限1年,屆期經董事會同意續約,並將金額降低至800萬元,則應視為舊約結束,新增背書保證額度800萬元,而非差額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