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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證交法第157條所稱「不行使」之定義為何?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所稱之「不行使」,除不為行為外,應就發行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行使該項權利整體過程觀察之,如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怠於行使其權利之行為者,即視同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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