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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及同法第26條之3第7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應如何認定?

依據96年8月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42004號令,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5項及同法第26條之3第7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當獨立董事或董事因故解任之時點,已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訂定股東會日期及股東會議案內容之決議日,或章程訂有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已逾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及董事應選名額之決議日者,為前述董事會決議所召開股東會之下次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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