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明定,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上開條文所定事項均不得於事後以追認方式通過。
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明定,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上開條文所定事項均不得於事後以追認方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