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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規定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應經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通過,則所稱簽證會計師之定義為何?可否以追認通過方式辦理?

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所定「簽證會計師」之範疇,應係指辦理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所委任之會計師。又為強化與有效發揮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爰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分別明定,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上開條文所定事項均不得於事後以追認方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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