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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以及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之定義範圍為何?

一、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公司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二、所稱「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依公司所訂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三、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及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依規定審慎訂定合理之決策層級及作業程序,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四、公開發行公司訂定或修正前揭處理或作業程序,應於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將所訂處理或作業程序併同股東會議事錄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俾供投資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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