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得設置監察人,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之身分重疊(董事兼委員會成員),其董事、監察人酬勞應如何分配,獨立董事是否即分配兩倍? 投行大叔 5 年前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尚無分派監察人酬勞或給予報酬之問題。 二、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