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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所稱為何?

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時,其所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依據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其他來源資訊,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後出具 。上述公司判斷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過程,即為證交法第14條之5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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