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範之聲明書係由公司管理當局(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以個人名義簽署,而非公司名義,故其性質與審計準則公報規範之客戶聲明書性質不同。考量聲明書主係要求公司管理當局對財務報告內容之真實性負較積極之保證,其簽署日期自應介於財務報告編製完成日至公告申報日之間,最遲不得晚於公告申報日。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範之聲明書係由公司管理當局(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及會計主管)以個人名義簽署,而非公司名義,故其性質與審計準則公報規範之客戶聲明書性質不同。考量聲明書主係要求公司管理當局對財務報告內容之真實性負較積極之保證,其簽署日期自應介於財務報告編製完成日至公告申報日之間,最遲不得晚於公告申報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