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係指:
一、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本人淨資產(註一)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1千5百萬元。
-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註二)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註三)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5千萬元者。
註一:淨資產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資產市價減負債後之金額
註二:所得指依我國所得稅法申報或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加計其他可具體提出之國內外所得金額。
註三:財務報表係指個體(別)財務報表。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
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