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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第2款「自交付日起第3年內」及第3款「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所稱 「交付日」為何?

交付日係指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如同次私募(含分次私募之各次)有1個以上之交付日,則以初次交付應募人之日為交付日;公司於價款繳納完成15日內公告申報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內容時,如尚未能確定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或劃撥日,應於交付日期乙欄先行填列預計發放或劃撥私募有價證券之日;嗣後如有變更,公司應更新其公告申報資料,且公告申報之交付日與私募有價證券背面註記之交付日期(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應為一致。

法令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第1項第2款及第3 款
原財政部證期會92年5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99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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