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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評估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缺失彙總表【更新至110年度】

未具體評估發行公司有無重大違反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令

  1. 公司全面改選董監事後,其中1席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均為某君100%持股之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及金管會99年2月6日第0990005875號令規定。
  2. 公司未來1年現金收支預測表未編列「營業收入收現」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有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所訂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應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櫃)之虞,及公司保障股東權益之相關因應措施。
  3. 甲君曾與他人共同公開收購公司股票,嗣又當選公司監察人,另公司亦有向甲君取得多筆土地,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甲君是否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取處準則)第15條至第17條評估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4. 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或以合建分屋型態興建建案,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等交易取得或處分之必要性、交易價格或合建分配比例之依據及合理性、嗣後收款情形及是否依取處準則等規定辦理。
  5. 公司公開說明書所列之主要進銷貨供應商及客戶名單有以代號揭露,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是否符合「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2款第5目但書規定得以代號揭露之情事。
  6. 公司董事席次不足5人,嗣後召開股東會未就董事缺額進行補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之規定。
  7. 公司與他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拓展大陸業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該合作意向書內容、雙方具體合作項目及投資模式、是否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辦理公告。
  8.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土地交易價格較評估成本為高,又所舉證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50%,且部分案例公告現值不相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
  9. 公司董事會決議取得土地設定地上權,並規劃開發飯店旅館業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預計採取之經營模式、預估效益之依據及合理性,及取得地上權是否依取處準則第11條規定取具專家意見。
  10. 公司分次受讓他公司100%股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受讓價格評估依據及合理性、是否已委請專家就受讓價格表示意見並提報董事會,暨確實依取處準則及公司自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11. 公司於申報日後至申報生效前,公司經營層階對媒體說明營業變動趨勢及資本支出規劃等財務業務預測性資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1款,有關違反同準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
  12.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轉投資他公司,惟他公司之附屬公司包括大陸註冊公司,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是否涉有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而違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之情事。
  13. 公司董事席次不足5人,嗣後召開股東會未就董事缺額進行補選,又董事半數為一等親關係、法人董事與法人監察人間有半數以上相同之董事及股東所持有,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是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之情事。
  14. 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公司進行合建分屋、共同投資興建開發等建案,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及辦理公告申報,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建案分配比率之依據及其合理性,由公司買回他公司所分配房地之考量、買回價格依據,暨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規定及依公司自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15. 公司向他公司購買股權及相關無形資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依取處準則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取得他公司股權,嗣再購買相關無形資產之必要性、合理性及預計回收年限。
  16. 公司轉投資設立子公司,嗣僅參與認購部分現金增資,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設立子公司之目的、投資決策之評估、認購股權價格之依據、預計回收年限、引入策略合作夥伴之原因及預期效益,暨是否符合取處準則相關規定。
  17. 公司銷售予關係人比例已達10%以上,惟未於公開說明書揭露關係人之名稱,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符合「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第19條第2款第5目之規定。
  18. 公司監察人有兼任公司經理人或職員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是否涉有違反公司法第222條規定之情事。
  19. 公司及子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承銷商未輔導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亦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有關重大訊息規定而有影響本次募資等情形。
  20. 公司僅有一名監察人,且與董事間具有二親等之關係,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是否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及涉有募發準則第7條第11款規定之情事。
  21. 外國發行人申請來臺掛牌,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是否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稅捐、資訊揭露、陸資持股變化與控制力等情形,暨是否涉有外國募發準則第14條及第58條之1規定之情事。
  22. 子公司向關係人購買股權,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是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14條及第30條相關規定辦理。
  23. 公司出售與他人交換容積移轉之土地持分,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交易之適法性、與他人協議之內容、交換持分價值及出售價格計算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交易慣例、對公司營收獲利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暨是否依取處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4. 現增對外公開銷售未完成配售部分將全數由公司負責人認購,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於採餘額包銷之承銷案件,所應承擔之風險及責任,及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有關應提撥部分新股對外公開發行以進行股權分散之立法意旨。
  25. 子公司於合併或收購他公司前,他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違反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之情事。
  26. 公司法人董事與法人監察人有半數以上之股份為相同股東所持有,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及金管會99年2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令規定。
  27. 公司辦公大樓裝修工程金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20%,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是否業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規定辦理。
  28. 公司之投資人前因違反持股申報及股權轉讓規定而遭裁罰,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有無募發準則第7條第11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
  29. 募資案自申報至生效前,公司公告申報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影響之事項,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是否應依募發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檢附專家意見,並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法規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
1項及第7條第11款、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9款、第14條及第58條之1

未具體評估發行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1. 公司帳列巨額現金及約當現金,且現金收支預測表編製之非融資性收入大於非融資性支出等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公司資金缺口情形及發生時點,及募資計畫之迫切性、必要性與合理性。
  2. 公司現金增資案暫訂發行價格高於目前股價,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資金募集完成之可行性、未來實際發行新股價格如低於面額,將增加公司之累積虧損,其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是否依募發準則第19條第2項所規定辦理。
  3. 公司募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訂有提前贖回條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訂定前開條款之理由及依據、對發行成本預期效益及資金運用期間之影響。
  4. 公司前各次計畫均於生效後,旋即辦理計畫變更,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本次募資計畫是否經審慎評估,及如何避免前開情形之發生。
  5.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轉投資他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轉投資事業營運概況、投資必要性及轉投資效益之預估依據及合理性。
  6.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購料,惟財務報告顯示公司近期營業收入明顯衰退或集團內資金充足,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產品需求之變化、購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暨營業循環之變化與差異。
  7.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興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等擴充暨有產能或研發新增事業,且有連續2年度營業收入衰退等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現有之產能利用率、興建廠房及購置機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空間規劃配置與設備安裝之可行性、研發技術之來源、技術所應用之產品市場需求趨勢、預估未來年度銷貨數據之具體依據及合理性等。
  8.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研發新藥,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目前市場上類似產品競爭情形、產品利基、主管機關核准銷售形式、研發及藥證取得時程、預計銷售計畫、金額估算基礎之合理性及可行性、本次募資計畫是否將研發過程及研發成果之授權存有高度不確定性等納入評估考量、其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9. 公司發行新股以受讓他公司股份案,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採受讓發行新股及另案再取得他公司額外股權之原因及合理性。
  10. 公司發行新股合併他公司案,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換股比例之計算參考資料及合理性。
  11.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為取得多項授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取得授權方式分採不同模式之原因、合理性及對未來授權金支出與收入之影響。
  12. 公司募資計畫為積極購地以作為未來推案準備而有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未來土地取得及建案推動計畫、資金運用規劃及充實營運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13. 公司營運狀況欠佳,募資計畫係用以償還銀行借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資金募集完成之可行性;如未能順利募集成功,本次擬償還之銀行借款如何清償及處理。
  14.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支付工程款或償還支應工程購料之銀行借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工程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說明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5.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支應與地主以合建方式之營建個案,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建案合建分配比例之依據及合理性,及本次募資計畫預計售價與效益達成之合理性。
  16. 公司前次私募資金尚未全數支用或股東臨時會通過未來將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另依現金收支預測表顯示未來將有大筆出售資產收入,及可供支用現金餘額超過公司所需最低現金餘額甚多,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資金需求狀況、時點,暨本次募集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17. 公司本次申報發行現金增資股數已達實收資本額90%以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資金募集完成之可行性、募資完成後是否造成經營權異動暨有無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9款情事。
  18. 公司營運呈現衰退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營業週期及淨營業週期,暨本次募集資金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充子公司產能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19.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以支應公司營運、轉投資子公司,惟公司、轉投資公司最近年度營運不如預期且呈現衰退,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原借款效益,暨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0.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償還銀行借款,而每股暫訂發行價格低於面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折價發行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其與募集資金所節省之利息支出比較,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21.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轉投資公司,惟轉投資公司近年皆為虧損,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轉投資事業未來營運改善之具體依據與合理性,及轉投資資金回收年限之合理性。
  22.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購置子公司辦公處所,性質應屬轉投資,惟承銷商未以轉投資具體評估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且以合併現金收支預測表評估公司資金需求狀況及資金不足時點。
  23.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興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等擴充既有產能或研發新增事業,惟公司產業景氣及營業收入衰退、產能利用率低且存貨去化不佳、實際訂單不如預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產品市場衰退之原因、擴充產能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開發新產品之技術可行性、應用面向與具體實績及預估銷售之佐證依據及合理性等。
  24.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支付工程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營建工程完竣所需之資金成本時點及依據、是否確實依取處準則及公司自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營建個案之銷售規劃、鄰近推案之銷售情形,及預計效益達成可行性及合理性。
  25.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購置辦公處所,並擬優先向關係人購置,而實際購買標的、交易對象及金額仍尚未確定,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未來該辦公處所具體規劃、計畫執行之可行性、預計資金運用進度之依據及合理性,暨是否已依取處準則所定關係人交易程序辦理。
  26.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充實營運資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營業規模變動之估計基礎、營業循環之變化及差異、資金缺口之估列基礎與合理性。
  27.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用以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次年度之資金短絀,惟本次募資計畫同為支應前開期間之營運資金,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本次與前次募資計畫之差異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
  28. 公司申報年度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達本次募資金額60%,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轉投資之資金來源及預計效益、轉投資公司資金缺口情形,暨該投資案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9.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購料,惟公司近期營業收入衰退且帳上有大量現金餘額及理財產品,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本次募資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30.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轉投資子公司、償還用以轉投資子公司之借款,而轉投資款項係供子公司建廠、與他人共同興建建案之資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建廠取得土地對象、與他人合作興建模式、分配比例之依據及合理性、建案進度、資金需求狀況與來源,暨子公司未來營運規劃。
  31. 公司申報發行轉換公司債,而暫訂轉換價格低於每股面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債如轉換為普通股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是否依相關法令決議程序及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採前開募資發行方式之原因、必要性與合理性。
  32.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研發新產品、與他公司合作發展新興產業,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技術研發可行性及專家評估意見、合作對象及進度、產品開發時程、研發資金來源、開發計畫之風險與因應措施、暨辦理本次增資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效益達成之可行性。
  33.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生產具污染性質事業及興建應經認證之廠區,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對污染處理之因應措施及其是否影響未來營運、預計取得廠區認證及建廠之時程及可行性,效益達成之依據及合理性。
  34. 公司送件時持有大量現金及約當現金、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及投資性不動產,且於現金收支預測表編列有重大處分或擬續投資前開資產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取得渠等資產之目的、必要性、未來持有或處分計劃及時程、處分資金之用途,與辦理本次募集資金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暨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事。
  35.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轉投資他公司、償還用以轉投資之借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轉投資之目的、投資決策及股權取得方式、價格決定依據、資金來源,與預計轉投資回收年限、效益達成之依據與合理性。
  36.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轉投資他公司、購置不動產,以供未來出售或出租,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前開投資之目的、不動產使用時點、預計資金回收年限、出售價金用途,及以募資金額支應財務性投資、購買投資性不動產之妥適性,暨其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37.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用以產品研發,惟尚未執行完畢,本次募資計畫同為支應產品研發,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本次與前次產品研發之具體規畫內容、預計支用進度、研發技術、功能及用途之差異性、產品間競合或替代關係及其效益評估。
  38. 公司前次募資所編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未納入本次募資所需轉投資計畫、本次募資所編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未納入股東會決議私募事宜,惟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前次募資是否審慎評估公司未來業務發展與資金規畫之妥適性及合理性、本次募資是否確有資金缺口、募資計畫之評估程序、時程及辦理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39. 公司近期已簽訂聯貸授信合約,用以償還金融負債暨充實營運資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聯貸案之擔保品、未來償還計畫與時程、公司資金缺口情況,及本次募資用以償還銀行借款之必要性。
  40. 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近期陸續購買土地及轉投資他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資金來源,及本次募資用於償還非前開投資事項借款之妥適性及合理性。
  41. 公司本次發行有擔保轉換公司債需俟轉換完畢,保證銀行返還債款後始得動用募資款項,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債轉換時程、金額及資金預計運用進度之合理性。
  42. 公司募資計畫用於建廠,惟公司尚未取得建築執照,且受產業影響致營業收入衰退,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建廠計畫之可行性、產業景氣、同業競爭優勢及銷售需求等預計效益達成之合理性,暨建廠之必要性。
  43. 公司募資計畫係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途為轉投資他公司,惟他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9款之情事。
  44. 公司本次募資編列之現金收支預測表所列要求最低現金餘額,與前各次募資編列金額差異甚大,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各次募資編列之參考依據、差異原因及合理性。
  45. 公司募資用以發展新業務,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相關業務營運模式計畫、時程及其適法性、產品市場競爭、規模、研發進度與競爭對手產品差異性、產銷及預計效益之估計基礎與合理性。
  46. 公司募資用以收購他公司股權、營業及財產,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他公司營運獲利狀況、收購程序、價格、進度等收購計畫及其可行性與必要性、預計效益及資金回收年限之評估依據與合理性。
  47. 公司帳列鉅額現金及約當現金,且超過營運所需最低資金甚多,或有出售資產、以所募得資金設質予轉換公司債之保證銀行等情事,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營運所需之資金缺口、公司出售資產而取得資金之用途、無法以自有資金支應募資計畫之原因、募集資金運用進度及時程之合理性,暨辦理募資計畫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48. 公司募資用以償還銀行借款或充實營運資金,承銷商未輔導公司之公開說明書依規定說明債務逐年到期金額、償還計畫及預計財務負擔減輕情形、目前營運資金狀況、預計所需資金及運用情形。
  49. 公司募資前有多項重大資本支出及股權投資,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該等支出及投資之必要性與規劃、適法性、價格合理性、資金來源及預計效益。
  50. 公司募資用以購買他公司股權,惟他公司營運於近期始轉虧為盈、購買股權價格高於專家評估價格情事,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他公司近期營運、市佔率、競爭利基、價格決定依據、預期未來營收及獲利假設基礎之合理性。
  51.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募資預期效益估算所採產業報告數據,與嗣後補正說明所採報告來源及數據不同之差異原因及合理性。
  52. 公司募資計畫與前次募資計畫皆為拓展新業務,惟前次募資計畫因故變更,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新業務經營團隊背景、過往拓展業務實績及本次募資計畫之可行性。
  53. 公司股價大幅波動,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對本次現增價格之影響及訂價之合理性、是否符合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6條與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2項有關應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之規定。
  54. 公司募資用以興建廠房,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產品未經測試認證對預計時程等影響、廠房興建及產銷時程未取具與同業或相關產業之歷程比較其合理性、未考量產業競爭與市場規模對預計銷量及效益之估算合理性。
  55. 公司募資用以收購他公司股權,他公司近年營運不佳且大部分銀行借款將屆期,又他公司原股東涉陸籍或陸資企業,且相關人員將取得董事席次以及認購股份,預計新股東之持股將高於其目前經營階層,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他公司產業趨勢、營運獲利狀況、收購價格及未來規劃等收購計畫及其可行性與必要性、預計效益之評估依據與合理性、該併購案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是否構成反向併購情事、有無違反股東會決議,以及如何具體落實對投審會承諾本次募資計劃不致使他公司對該公司持股產生控制力等。
  56. 公司募資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優先償還較低借款利率之合理性。
  57. 公司募資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其原借款用途為轉投資、建案、發放現金股利或新產品研發之用,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原借款之必要性、所需資金總額、來源、時點、相關進度、認列損益時點與金額、預估效益之可行性與合理性,以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
  58. 公司最近期每股淨值遠低於面額及本次現增價格,且本次擬募集股份亦高於實收資本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訂價之合理性及募集完成可行性。
  59. 公司募資用於購置或興建廠房,以向共同投資方學習相關技術,並發展新業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對相關技術之學習情形、公司未使用閒置建物而另建/購廠房之必要性、可行性及未來效益之預估及其合理性。
  60.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已達本次募資總金額60%,或現金收支預測表所編列金融資產投資所產生淨現金流入,遠高於其所需最低現金餘額及本次募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之情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持有大量現金及流動資產之必要性、該金融資產現金流入及再投資之相關內容、必要性、資金來源及預計效益,暨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及迫切性。
  61. 公司募資用於償還已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且其股價已超過轉換價格,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債券持有人執行賣回權之可能性,暨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62. 公司本次編列現金收支預測表所要求最低現金餘額遠高於前次募資編列金額,或部分月份要求之最低現金餘額有變動情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其最低現金餘額編列之依據、差異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本次募資必要性。
  63. 公司募資用以興建營運場所,承銷商未具體評估預估來客數及人均消費金額、產品訂價等預計效益之估列依據及其合理性。
  64. 公司募集發行特別股之資金將用於放款,依其既有資料,利息收入不足支應特別股股利支出,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合理性及資金募集完成之可行性。
  65. 公司近年營運不佳,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近年營業損失擴大之原因及研提改善計畫、未來營運效益之評估依據及合理性。
  66. 公司本次募資對某一新產品預估效益與前次募資案顯有差異,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差異原因及本次效益估列基礎合理性,亦未完整評估該新產品各階段效益。
  67. 公司募資係對外購買進行至一定期程之研發結果,以接續研發並發展新業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接續研發之適法性、可行性及公司是否具相關研發能力,又倘需重新研發時,公司規劃、需再投入金額及對其財務業務之影響。
  68. 公司係引用市場現有產品之數據作為本次募資之新產品及新業務效益評估依據,且該產品上市已久並與新產品有相當差異,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未來效益預估依據之合理性、產品間之優劣勢分析、未來推廣計畫及銷售合理性。
  69. 公司前多次發展新業務,嗣因效益未如預期而暫緩,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本次募資計畫是否已將前開情事納入考量,據以評估未來效益之合理性。
  70. 公司擬辦理私募以開發新產品,並表示與本次募資案以開發之產品不同,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私募案時程、新產品內容及其與本次募資用以開發之產品關聯性、差異性,亦未納入本次募資案預計效益之評估。
  71. 公司募資用於與他公司合資成立海外子公司,承銷商未具體評估以他公司距今已逾5年之銷售情形作為未來效益評估依據之合理性、亦未具體評估該子公司營運模式於當地政策下之可行性。又子公司投產前,將先委託他人代工及辦理認證作業,惟承銷商亦未具體評估代工之作業狀況及認證申請進度。
  72. 依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或現金收支預測表,公司現金尚充足、近年營運活動現金流出金額不高、本次擬償還銀行借款無立即償還急迫性,且公司甚或將提供鉅額定存單作為本次募資之擔保,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73. 公司募資係用於轉投資,而該標的公司近年營運衰退,然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書卻假設標的公司未來營運將成長,且依市場法計算之價格乘數區間遠高於選樣同業,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意見書預估基礎與合理性以及收購價格合理性。
  74. 公司募資擬償還銀行借款之原用途為購置辦公室,又公司另行興建之營運總部即將完工,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另行購置辦公室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未來營運總部落成後,該購買辦公室之未來使用目的及效益。
  75. 公司募資係發展新產品或擴展營運據點,惟承銷商僅依過去成功授權產品經驗評估本次募資效益,未考量公司前研發成功並核准上市之數項產品迄未產生營收情形,或未依展店時程具體評估未來每年效益之編列基礎及合理性。
  76. 公司募資用於轉投資子公司,然加計本次增加投資子公司後之有價證券餘額,將超逾公司內控限額規定,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是否符合自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及有無涉本次募資計畫不具可行性情事。
  77. 公司於股東會曾討論募資議案,惟未達有效決議門檻,嗣經董事會通過辦理本次募資案並數次變更發行計畫,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通過辦理本次募資案董事會決議之適法性與其後變更發行計畫之原因及合理性。
  78. 公司募資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或轉投資,又原借款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及轉投資,然公司及該轉投資公司近年營運均不佳,惟承銷商未按原借款動用時點具體評估原借款效益達成情形、本次募資合理性、及預計效益之編列基礎及合理性。
  79. 公司募資用於建置產線,或前次及本次募資計畫均係興建新廠,且新廠未完工即又大幅擴充產能,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情事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又本次募資資金需求,係俟未來產線建置完成正式量產後始有需求,承銷商亦未具體評估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預計效益之編列基礎及合理性。
  80. 公司原業務近年呈現萎縮且已轉而發展其他新業務,嗣仍辦理募資案充實原業務之營運資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本次募資用於支應原業務營運資金之考量與具體營運計畫,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81. 公司前負責人現仍為全部重要子公司之負責人,並與現任負責人關係密切,又本次募資案係依據前負責人前擔任董事長時所主持之董事會決議辦理,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有無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5款之情事。
  82. 本次募資用於研發支出或充實營運資金,經查公司帳上尚有足夠現金可資運用,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83. 依據公司申報時所附健全營運計畫書,其募集金額及帳列現金餘額合計數,超逾營運計畫書所載資金缺口,承銷商未能合理說明公司本次募資金額之必要性。
  84. 公司前次及本次募資案所募集之資金均用於新產品研發專案,惟截至申報日止,相關專案皆有執行進度落後或暫停等情事,承銷商未能具體說明本次募資計畫可依預計時程達成相關效益之依據及合理性。
  85. 本次募資係支應新設孫公司購買資產部分所需,惟承銷商未具體以總投資金額估算孫公司資金運用時點、未來營業收入及獲利情形、資金回收年限,並說明相關預估基礎之依據與合理性。
  86. 本次募集資金係用於轉投資,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前發行之公司債有無依原申報之償債計畫確實執行、本次募集資金有無用於上開公司債到期還款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
  87. 本次募資係用於興建廠房,惟承銷商未確實說明未來三年營業收入預估之依據及合理性,或未具體評估廠房完工後之效益,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88. 公司前次募資用途為轉投資,經查其效益達成情形欠佳,且本次申報發行新股以受讓上開轉投資子公司已發行部分股份,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換股比例之合理性,及公司有無依前次募資計畫確實執行及本次再辦理募資之合理性。
  89. 本次募資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惟公司營收逐年下降,承銷商未具體敘明本次募資之預計效益、必要性及合理性。
  90. 本次募資係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惟原借款期間該公司有重大資本支出,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本次擬償還之銀行借款與上開資本支出有無關聯性。
  91. 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公司擬以所募集資金用以支應建置廠房設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92. 承銷商未能具體評估及說明公司大量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
  93. 承銷商未具體說明本次募資計畫部分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其原借款用途為購料支出之合理效益。
  94. 依公司歷史進料金額估算並參考應收(付)政策,所推估公司最大購料需求與本次募資金額相距甚大,承銷商未具體說明本次募資計畫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之合理性。
  95. 公司申報募資計畫預計用於購置機器,依公司最近二年度設備產能利用率效能不彰,承銷商未具體說明編列依據、募資計畫用於購置機器設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96. 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公司擬以所募集資金用途之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未具體說明健全營運計畫編列之依據、合理性及達成之可行性。
  97. 承銷商未能具體說明公司本次募資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途為營運週轉)之效益及合理性,及本次募資之必要性。
  98. 公司財務報表帳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流動金融資產—流動金額已逾募資總金額 60%,公司雖已於次年第二季財務報表將其轉列為非流動,似有持有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而未有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之疑虞。
  99. 本次募資係償還借款,原借款用於營運週轉,惟公司原借款效益未顯現,承銷商未具體說明本次募資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法規依據:
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第8款或外國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第7款

未具體評估發行公司前各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變動或效益達成情形及其合理性

  1.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因產能利用率偏低或受產品價格影響,致效益迄未顯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產能運用情形、訂單取得情形、原預計效益編製依據、未達成原因是否屬客觀因素及其合理性,以及未來改善措施、暨原預計效益達成可行性之具體依據及評估基礎。
  2.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係用以研發支出,且與他公司簽訂獨家銷售代理合約,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他公司之背景、銷售代理模式、他公司履行合約之能力、估計未來銷貨數量及金額之估算依據、達成可行性及合理性,及他公司若未依約購買數量或終止合約時,公司之因應措施。
  3.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嗣後辦理變更,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計畫變更之原因、當時評估現增案之周延性、效益預估依據及合理性。
  4.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係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途為購買營建用地,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土地購買及建物融資之執行進度、預期效益達成情形,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善計畫。
  5.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係用以擴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各廠房未來有搬遷至本次募資興建廠房之計畫,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各廠房未來搬遷計畫及前開因素對本次募資效益之影響。
  6.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因營運及產品銷售衰退而未達預期,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市場需求趨勢、未能達成預期效益之主、客觀因素及其依據、部分下游客戶轉單之原因,暨因應改善策略及其可行性。
  7.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辦理變更、修正預計效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原計畫是否已將相關因素納入考量、計畫變更之依據及內容、暨變更後效益達成可行性。
  8. 公司前次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取得公司過半之董事監察人席次,公司並向私募認購人取得其子公司股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及辦理私募與取得股權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私募訂價及股權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與策略投資人之合作模式、預計效益及達成情形等。
  9.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之現金收支預測表,未編製未來其他募資需求或重大轉投資情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原因,前次募資申報書件與公開說明書相關揭露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10.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係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途為興建廠房及擴充產線,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實際資金需求狀況及來源、工程完工進度暨效益達成情形。
  11.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係用以轉投資他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股權估價報告之預估與實際獲利差異甚鉅原因、預計效益達成之可行性與合理性、嗣後資產減損測試報告採用之基本假設及評估方式是否與原預估一致,暨有無依轉投資公司目前營運狀況進行調整。
  12. 公司變更前次募資計畫以支付訴訟和解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訴訟案件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公司支付巨額和解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變更募資計畫之適法性。
  13.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因公司及子公司營運獲利及產品銷售衰退、研發進度落後,而未達預期,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未能達成預期研發進度及效益之主、客觀因素、依據與合理性、前次計畫評估時是否已將該等因素納入考量、未來因應改善策略。
  14.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辦理變更、修正預計效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變更計劃之決議程序、預計效益之評估依據暨達成可行性。
  15. 公司前次募資計畫係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途為建案所需資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建案銷售規劃考量、銷售效益落後改善計畫、鄰近推案及未來景氣對建案推行之影響及順利完銷之依據。
  16. 公司前次募集甫辦理完成,另依本次募資所編製現金收支預測表中顯示帳列尚有巨額現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前次募集實際及未來預計支用項目、效益及執行進度落後原因。
  17. 公司前各次募資用以投入營建建案、購置土地開發,惟有營建完工及銷售進度落後、嗣後處分開發土地等情事,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原計畫無法達成之原因、餘屋銷售、處分價格及預計效益評估基礎之合理性,暨改善方案之可行性。
  18. 公司前次募資申報生效函有要求未來申報募資案應評估控管之事項,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控管事項之預計與實際執行狀況、針對重大變動之未來因應措施。
  19. 公司前次募集甫辦理完成,且帳列鉅額現金及約當現金,又再次申報募資,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前次與本次募資所編現金收支預測表之差異原因及合理性、前次募集實際及未來預計支用項目,暨未規劃用於本次募資計畫項目之原因及合理性。
  20. 公司前次募資係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惟承銷商未按公司整體營運、產業變化及風險等具體評估前次募資效益達成情形及其合理性。
  21. 公司前次募資係用以轉投資、興建廠辦或機器設備,嗣募資計畫內容大幅變更,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次募資案迄今效益未如預期之原因及合理性、計畫變更之原因、合理性與程序是否適法,以及未來達成預計效益之規劃方案及可行性。
  22. 公司表示受營運主體當地國政策影響,致前次募資案資金到位時點落後,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兩者關聯性,亦未具體評估未來營運效益估列依據及合理性,及倘新產品之驗收或認證未如預期時公司因應措施。
  23. 公司前次募資用於擴展營運據點、興建大樓、充實營運資金、開發新產品或新業務、或轉投資子公司,然有募資計畫大幅變更、執行進度顯著落後或轉投資效益不佳情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次募資是否依原計畫執行、計畫變更或進度落後之原因係因事後大環境變遷或屬前次募資未詳實評估之因素及其合理性、公司未辦理計畫變更之依據及合理性,以及原預計效益未來達成之可行性。
  24. 公司前次募資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原借款用途、動撥時點與效益達成情形,以及充實營運資金後,對公司營運之影響及效益。
  25. 公司前次募資係用於研發新產品,承銷商僅以資金支用完畢作為計畫執行完成依據並據以評估效益,而非以計畫達成作為評估依據,且實際資金支出似與原計畫不一致,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次募資案是否依原計畫項目執行、執行完畢與否、具體效益,及有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4款之情事。
  26. 公司前次私募案經提報債務協商會議,並未獲銀行團同意動用,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次募資案需提報上開會議決議之原因、預計近期內可獲銀行同意運用之可行性及依據,及本次不會有類似動用限制之依據與合理性。
  27. 公司前各次募資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原借款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或轉投資子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原借款用途之資金動撥時點、效益達成情形或未能產生合理效益之原因及合理性,及其後擬變更子公司營運計畫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28. 公司前次募資案或私募案,未依預計用途使用(如原為充實營運資金,後變更為新產品研發、購入設備及轉投資等),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是否依原計畫項目執行、效益是否達成,或有否變更發行計畫之情事。
  29. 公司前各次募資或私募案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承銷商未能具體評估計畫延後完成之原因、合理性,及其效益達成情形。
  30. 公司前次募資或私募係用於轉投資,實際執行情形與原投資目的不符(投資標的僅投資1年多即規劃處分),且多數轉投資案均未達預期效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轉投資案之決策考量、嗣後處分之依據、合理性及預計進度、以及有無「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3款第6目之情事。
  31.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次募資案計畫變更為收購股權之效益及合理性,及收購股權效益未如預期之原因及合理性。
  32. 公司以國際油價劇烈上漲為由辦理計畫變更,並將部分募資款投入投資性不動產,惟查同期間國際油價呈下降,承銷商未具體說明計畫變更理由之合理性。
  33. 公司某產品效益達成率偏低,且投資性不動產亦未有營收貢獻,承銷商未具體說明未能產生合理效益之正當理由。
  34. 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前各次募資用於購置土地興建廠房、購置機器,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計畫變更及效益未如預期之原因與合理性。
  35. 公司已連續多年虧損,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各次募資及健全營運計畫實際執行成效不佳之原因及合理性。

法規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1項第4款、外國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2款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條第1項第6款

未具體評估發行公司有無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或有重大非常規交易、經營階層及大股東未承諾集保,而有金管會退件條款情事

  1. 公司有支付地主性質似屬資金貸與他人之大筆合建保證金,或有為地主背書保證金額超過公司所負擔合建案之營建工程總金額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支付合建保證金或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 公司對關係人有預付款項或帳列預付款項大幅增加,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3. 公司之子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不符規定,且公司辦理公告申報、股東會相關股務事務之處理有多項不符規定等內部控制有缺失,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其改善情形。
  4. 公司因涉及非常規、虛偽交易及財報編製不實等情事,經檢調單位對公司進行搜索並約談相關人士,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相關事件內容及有無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
  5. 公司將營建個案發包予關係人進行興建,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相關工程發包、交易價格及付款辦法等交易條件之合理性,暨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
  6.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交易金額重大,且高於依取處準則第15條所設算之交易成本,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必要性、依前開準則第16條評估交易價格之合理性,及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
  7. 公司與他人共同興建建案,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建案興建之型態、出資方式、與他公司分配建物比例之依據及合理性、嗣公司協調將分配之房地按投入成本加計顧問費用後售予他公司,而非以市價出售之依據及合理性、前開處理是否為一般業界交易常規,及有無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
  8. 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清算轉投資公司、發放員工資遣費、認購該轉投資公司之現金增資,並向其購買非公司營運所需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嗣又全數提列減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員工資遣費之發放情形是否符合相關程序、轉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之必要性、合理性、向其購買資產之必要性及提列資產減損之合理性、公司決策之妥適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9. 公司大量資金貸與子公司,然公司財務報告及資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中,對子公司資金貸與性質皆為短期融通資金,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6款,及金管會102年8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93698號函,有大量資金貸與他人情事。
  10. 公司將營建個案委由關係人興建,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工程發包關係人之原因、決策過程、交易價格及條件之合理性,暨是否符合取處準則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
  11. 簽證會計師於內部控制制度改善建議書敘及公司所列呆滯存貨逐年增加,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所擬具之改善措施及截至目前改善情形、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12款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情事。
  12. 公司大量資金貸與他公司,嗣將貸與資金轉為對他公司之增資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資金貸與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董事會決議辦理情形及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
  13. 公司收回逾期應收帳款,係由他公司代客戶償付,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他公司與公司之關係、銷售與收款對象不一致之原因,及代償安排是否符合營業常規。
  14. 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交易金額,顯高於依取處準則第15條規定設算之評估成本,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必要性,及依取處準則第16條規定舉證交易價格之合理性,暨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事。
  15. 財務報告顯示公司應收帳款未依收款條件及對逾期客戶持續銷貨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銷貨政策及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之原因,暨其後續改善情形。
  16. 公司有1/3董事發生變動,並增加主要產品,且預估來自該增加主要產品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金額重大,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是否承諾將一定股份送交集保。
  17. 公司由他公司取得過半董事席次而有經營權變動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他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及主要股東;又公司未來擬發展新事業,惟承銷商亦未評估說明是否係由新經營團隊所引進、如何確保經營權之穩定,以維持新業務之持續發展,及有無涉及募發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6目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而應由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承諾將一定股份送交集保之情事。
  18.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雖出具承諾集保,因渠等持有股份成數不足,公司表示將協調員工就本次認購增資股份送存集保,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情事是否符合金管會98年4月7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12277號函,及未來如何維持經營權之穩定及現行經營者長期經營之可能性。
  19. 公司1/3董事發生變動,且財務報告顯示最近2年度認列在建工程及建案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已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30%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9款情事。
  20. 公司核有募發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6目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而應由經營階層及大股東承諾將一定股份送交集保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預計提交集保之股數、持有人、是否依規定計算強制集保股數、成數及由相關人員出具集保承諾書。
  21. 公司將貸與子公司之資金轉為向子公司購買專利使用權之價金,並於使用期間支付權利金,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專利授權合約情形、取得之必要性、支付價格評估之基礎與合理性,暨是否有大量資金貸與他人情事。
  22. 公司購買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權,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購買金額遠高於少數股東向其關聯企業購買之原始成本及子公司淨值之合理性、公司與少數股東之關聯性及投資架構、股權交易價格計算基礎之妥適性。
  23. 公司1/3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增加主要產品收入占該年度同一項目達90%,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預計提交集中保管之持有人與股數、出具集保承諾書情形,暨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情事。
  24. 公司有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他公司,或嗣後變更貸與對象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資金貸與之必要性、修改合約前後之差異、是否符合資貸背保準則第3條以及金管會102年8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93698號令之情事。
  25. 公司帳列資金貸與子公司之款項,實質係另一子公司動用,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是否須依資貸背保準則規定予以調整。
  26. 公司前資金貸與已停止營運之子公司或他公司之款項已逾期,其後改以債作股,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資金貸與及以債作股之理由、必要性、合理性、預計效益以及逾期情形是否確已改善。
  27. 公司於多年前處分某一轉投資公司全數持股或某一營業部門相關資產,然未同步移轉或處分相關負債,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其原因及合理性、後續追償或處分債權之情形、有無損及公司股東權益及是否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8. 公司申報書件、財務報告及補充說明就資金貸與他人資訊有彼此不一致情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其差異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截至目前公司有無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之情事。
  29.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貸與子公司營運週轉金,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業務往來,承銷商未具體評估上開資金貸與之性質及必要性、及該業務往來金額與資金貸與之金額是否相當及其合理性。
  30. 公司有非因業務關係貸與他公司大額資金,或以債作股於營運欠佳之子公司,惟承銷商未確實評估上開情事之理由、必要性、合理性及預計效益。
  31. 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並於子公司暫停營運後對其以資金貸與轉增資,且經評估難認將有具體效益,或有疑似對子公司有變相資金融通情形,且將大量資金貸與子公司而迄未改善之虞,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情事。
  32. 承銷商未能就過往涉有迄未改善之重大非常規交易事項,評估對公司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對有損及股東權益部分提供因應或改善計畫。 

法規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6款、第7款及第19款、外國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5款

未具體評估發行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產業、業務、財務狀況,暨對公司財務報告與股東權益之影響

  1. 公司期後存貨去化不佳,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存貨是否有市場需求、相關存貨目前銷售及客戶下單情形、去化銷售策略、控管改善計畫、擬採行轉型方向之配套措施、存貨跌價損失提列是否適足及是否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
  2. 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投資他公司,嗣他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已暫緩投資,並將該批機器轉列固定資產放置於他公司未運回,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該批機器供他公司使用狀況、帳列固定資產之允當性、評估減損之方式及公司之保全措施。
  3. 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權予他公司後,雖形式上對子公司不具控制力,惟他公司代表人為公司之副董事長,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對該子公司是否仍有實質控制力而須編入財務報告。
  4. 公司連續2年度產生虧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所擬健全營運計畫中,公司產業需求現況、同業競爭情形、產品價格及成本趨勢、預計未來發展新產品、技術或合作業象之可行性、預估營業收入、毛利及損益等估算基礎之依據及合理性。
  5.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前次減資所提出健全營運計畫之執行與控管情形,及與本次所提健全營業計畫之差異及合理性。
  6. 公司擬購買機器設備以改善製程,又發布重大訊息有大幅裁減員工或研發人員有大量流失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原由、未來有無繼續裁減員工之計畫、對移轉生產線或持續增購機器設備以提升製程良率、產能利用率與效益之可行性、研發與客戶開發時程暨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7. 公司每股淨值約為每股面額1/2,且當季仍處虧損狀態,惟承銷商未具體說明本次募資計畫後,公司是否有辦理減資之計畫、未來1季財務報告是否有淨值低於股本1/2,而致公司股票為變更交易之虞,及如何維護參加本次募資投資人之股東權益。
  8. 公司與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進貨合約,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長期採購合約內容、是否可重新議價、目前合約進貨扣抵情形、預付貨款去化可能性及有無減損情事,另供應商若關廠致預付貨款無法回收部分是否有保全或追償措施。
  9. 公司於轉投資公司所處產業景氣低迷及獲利不佳狀況下,仍大量增資轉投資公司,嗣並全數認列減損損失,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轉投資虧損情形、持續投資之必要性、後續提列損失之原因及合理性,暨轉投資公司產業環境概況、預計擴充產品銷售之可行性與轉虧為盈時程之合理性。
  10. 公司現金收支預測表編製性質特殊或變動較大項目,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原因及合理性,如:重大資本支出、營建工程收入及付款等。
  11.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最近3年度前10大銷貨客戶變化原因及銷貨穩定性、新增客戶預計銷售情形、估算依據。
  12. 公司積極切入新製程開發,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新製程設備投入時程、金額及其預計可挹注營收狀況之依據及合理性、新技術目前於市場之發展運用情形、技術來源及取得之可行性。
  13. 公司有大量應收帳款未收回,且逾期天數甚久,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授信政策、對應收帳款之控管政策、公司與客戶間之協商情形及收回可行性、如未能收回其未來擬採行之措施、仍持續與他公司進行交易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14.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或揭露性質特殊科目或事件,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15. 公司以附帶租約方式購買重大非自用不動產,惟於購入後即以營運考量為由轉列為出租資產,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購買之理由與必要性、資金來源、與交易對象之關係、對公司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16. 公司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惟承銷商未具體說明策略合作之對象、目的、合作方式、對公司經營權與營運方向之影響。
  17. 公司因產業因素致營運產生相關風險,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可能面臨風險及因應措施,且未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18. 公司取得都市計畫之公園、停車場及道路用地等重大土地或不動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取得之目的、土地交易價格合理性、後續規劃、預計效益及其評估依據。
  19. 公司發生訴訟糾紛,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訴訟發生之原因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20. 公司引進新營業項目或新客戶,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引進新營業項目之緣由、主要進貨廠商及客戶來源、主要應用產品、毛利變化之原因及合理性與公司之競爭利基、銷售客戶之授信情形、銷售模式,及對其銷售產品內容與毛利。
  21. 公司出售轉投資公司股權,與買方約定部分價款須留於保留帳戶,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約定內容及公司應負擔之義務、保留款之性質、取得該保留款項之條件及達成之可能性、對前開轉投資公司未收回應收帳款展延收款期限之合理性及後續處理情形。
  22. 公司子公司於海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多年,仍有大量上市募集之資金尚未按指定用途支用,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原指定用途及迄未支用之原因。
  23. 公司合併他公司後因產品不符客戶要求重新製作,相關費用及損失大幅增加致獲利大幅衰退,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認列相關損失之原因及合理性、改善情形、其是否係因合併所致,如係因合併所致,承銷商亦未評估合併效益達成可行性及擬具改善計畫、前開因素是否已納入合併換股比例之考量,如未納入考量,合併換股比例是否合理,有無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
  24. 公司銷售比率甚高之策略合作夥伴陸續辭任董事職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辭任原因、對公司營運之影響與具體因應策略,及公司對董事席次缺額選任之規劃。
  25. 公司期後存貨去化不佳,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存貨去化銷售策略之依據及合理性、存貨跌價損失提列之允當性及是否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
  26. 公司應收帳款收現天數大增、期後收回比率甚低,且已逾授信期間,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對客戶之徵信及授信政策、收現天數增加及帳款逾期未收回之原因、對已逾期客戶仍持續出貨之合理性、資產保全與改善措施暨呆帳提列之允當性。
  27. 公司以債權轉增資子公司,嗣於認列子公司大額減損損失後,復又將公司擔保質押定存轉增資子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債權轉增資虧損公司,復認列減損損失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續將擔保資產轉增資之原因,及是否定期進行減損測試暨認列減損損失時點之合理性。
  28. 公司轉投資或收購他公司認列商譽及多項其他無形資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收購時點及會計科目認列之依據、合理性、無形資產之具體內容、交易價值及鑑價報告估算依據、假設基礎之合理性。
  29. 公司簽訂之股份買賣協議書,約定轉投資公司產生之股利歸屬賣方,嗣經賣方同意放棄股利而認列其他收入,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交易對象及其關係、關係人交易之決議程序及價格評估是否符合相關規範、專家出具股權價值意見書有無將退回股利列入考量、修正之必要,暨會計處理是否涉有重編財務報告之情事。
  30. 公司轉投資子公司產生虧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子公司目前營運情形及未來改善營業虧損之方式、子公司相關擴廠、生產策略調整規劃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31. 公司與關係人終止共同投資興建契約後,再向同一關係人購買土地持分,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土地規劃變更之考量及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32. 公司申報前1年度經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處分達2次,核有募發準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情事,惟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確實複核。
  33. 公司及子公司營運產生虧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所擬健全營運計畫或改善營運虧損之假設依據、可行性及其合理性,如:所處產業及市場產品趨勢、預期營收成長之依據、改善產品銷售集中風險及未來生產銷售策略之可行性、與新客戶或代理商合作情形、新增事業發展規劃、技術研發認證之可行性、對子公司增資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具體效益。
  34. 公司轉投資他公司股權,並認列巨額減損損失,嗣又出售、喪失經營權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轉投資或處分股權之相關決策、評估過程、目的、交易對象及關係、股權交易價格之合理性、他公司近年虧損及認列減損損失情形、是否與他公司之股東訂有相關協議。
  35. 公司申報年度董事變動達1/3、內部稽核主管離職,且近年員工人數亦有大量流失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原因、因應措施、是否影響公司業務之推行、內部控制之執行及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36. 公司現金收支預測表編有性質特殊或變動較大項目,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其原因、交易性質及對象、預計效益及其合理性,如:重大資本支出、股權交易等。
  37. 子公司之建案預計投入大額建造成本,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建案之資金來源、預期效益、本次編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就母公司支應其資金供需情形。
  38. 公司發生訴訟糾紛,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訴訟發生之內容及原因、相關訟訴求(賠)償支付之時點及依據、後續法律程序處理情形與妥適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39. 公司因市場需求、同業競爭,及客戶產品設計與生產技術變動,致公司有營運大幅衰退、認列存貨跌價損失及估列進貨合約負債準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面臨之產業變化、相關技術改變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客戶產品設計變更有無求償機制,及相關存貨管理等因應措施。
  40. 公司主要經營團隊及最大股東之最終股東均為大陸籍人士,且主要營運地之負責人及核心技術開發來源均為大陸籍人士,惟承銷商未依法律形式及經濟實質具體評估說明前揭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對公司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力。
  41. 公司出售子公司,就子公司之著作權、員工及客戶轉至集團他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處分子公司決策考量及目的,其核心價值及出售價格評估與合理性、相關業務後續執行情形暨對公司之實質影響。
  42.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前次募資所提出健全營運計畫之執行與控管情形,原預估效益未達成之合理性及改善措施。
  43. 公司及子公司營運產生虧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所擬健全營運計畫或改善營運虧損之假設依據、可行性及其合理性,如:所處產業國內、外評估趨勢、預期營收獲利成長之依據、新產品研發認證及與新客戶合作、接單情形、產能擴充內容與資金來源、近期預計與實際達成差異比較及原因分析。
  44.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前次募資所提出健全營運計畫之原預估效益未達成之原因及合理性,暨前次編製時是否已將該因素納入考量及其合理性。
  45. 公司營收衰退,應收款項卻大幅增加且認列巨額呆帳損失,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應收款項大幅增加原因、對於銷貨及收款控管、保全及執行情形、回收之可行性與呆帳提列時點之依據及適足性,以及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
  46. 公司轉投資或處分重要子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轉投資或處分之目的、可行性及其合理性,如:轉投資或處分決策過程及交易對象考量、價格評估依據及合理性、轉投資子公司目前營運情形、相關擴廠、生產策略調整或新業務發展等營運規劃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預計回收年限及投資效益達成之可行性。
  47. 公司有經營權異動、預計發展新業務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經營權移轉或營業範圍變動對公司業務、財務、股東權益等影響情形,暨說明未來業務發展策略、是否涉有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經營權或營業範圍異動之認定標準,以及如何確保募資認購人權益與相關因應措施。
  48. 轉投資子公司與關係人訂有代理合約,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關係人營運業務實績及向其取得代理權價格之評估依據及合理性、子公司代理權業務規劃、目前營運獲利、合約履行與轉投資效益達成情形。
  49. 公司預計投入重大資本支出或新業務發展,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投入該等資本支出或業務發展之目的、必要性、資金來源及支付時程、價格評估依據、達成預期效益之合理性。
  50.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本次發行轉換公司債,支應償還公司債持有人行使賣回權資金來源之規劃。
  51. 公司不動產有售後買回並認列損失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該等交易買賣契約之內容、價格評估依據及合理性、同業類此情事之處理模式、資產保全措施及後續處理情形。
  52. 非上市(櫃)公司預計提撥部分發行新股對外公開發行,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未來是否有辦理股票上市(櫃)之計畫及時程、或未辦理前開相關計畫之原因,及降低本次發行股票流動性風險之方式。
  53. 公司之子公司漏未沖銷帳款,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是否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
  54. 公司帳列鉅額逾期應收帳款、庫齡較長之存貨,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帳款備抵呆帳、存貨跌價損失之提列情形,及是否符合公司之提列政策及其允當性。
  55. 公司有對外取得無形資產、研發新產品並認列資本化支出、專利權等情事,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相關會計處理之合理及允當性,如:產品尚未通過測試認證即資本化之合理性、研發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所需、產品預估銷售之可行性、相關無形資產是否已依規定進行合理性檢驗及其減損評估、帳載金額允當性之佐證依據。
  56. 公司投資或處分轉投資公司,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轉投資或處分之目的、可行性及合理性,如:轉投資或處分決策過程、交易對象及內容、與轉投資公司業務往來情形及其合理性、是否依取處準則規定辦理,暨公司採權益法並認列投資貸餘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
  57. 公司前次與本次募資擬具之健全營運計畫書差異甚鉅,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預估未來營業收入及獲利之評估依據與合理性。
  58. 他公司增資公司之子公司,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增資之條件、可行性及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如:增資約定條件之內容及達成可行性、子公司增資辦理進度及預計完成時間、資金運用情形及業務規劃、他公司撤回增資對子公司之影響。
  59. 公司擬發展新業務,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未來產品發展策略、市場競爭及規模情形、預估產品銷售、獲利之評估依據及合理性。
  60. 公司公開說明書未依規定就主要產品毛利率大幅變動,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素及對毛利率之影響、承銷商亦未具體評估說明主要產品別之營收、毛利及其變動原因與合理性。
  61. 公司近年營運虧損,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所擬健全營運計畫或改善營運虧損之假設依據、可行性及其合理性,如:主要業務、貢獻獲利子公司之營運狀況、競爭力、客戶及產品結構調整策略及轉虧為盈之關鍵因素、新產品與客戶合作、接單情形、預估未來損益之編製基礎及合理性。
  62. 公司掛牌股數偏低,且營運不佳,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公司現增規劃發行時程、目前或預計營運獲利情形、募資後掛牌股數如仍偏低恐遭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對投資人權益保障之因應措施及其後續規劃。
  63. 公司於申報生效期間發布重大訴訟處理情形,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訴訟案之始末、目前進度、處理方式之考量及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64. 公司已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近期可執行賣回權,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公司債與備償專戶款項帳列非流動金融負債及金融資產之妥適性。
  65. 公司或其子公司資金貸與或轉投資他公司,嗣轉列損失,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認列損失之合理性及債權保全措施。
  66. 公司最近期應收帳款及存貨週轉率大幅下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其原因及合理性、期後帳款收回及存貨去化情形暨備抵呆帳與存貨跌價損失提列允當性。
  67. 公司新增業務範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新業務運作情形及將新增業務所產生之業外收益重分類為業內收益會計處理妥適性。
  68. 公司部分進、銷貨廠商為同一集團,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與該集團之關係、同時為進、銷貨之原因、必要性、交易條件合理性及會計處理與依據。
  69. 公司暫緩以機器設備作價投資有業務往來之客戶,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機器設備仍放置於該客戶之原因、使用狀況、減損評估及保全措施;又該客戶營運狀況不佳且應帳收款逾期,嗣協議以向該客戶租賃廠房款項扣抵逾期應收款,前開交易考量、相關帳款回收及公司支付租金情形,暨以租金費用抵銷逾期帳款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70. 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轉投資程序、公告營業收入、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揭露與資金貸與等作業違反法令及內部控制缺失之改善情形。
  71. 公開說明書之特別記載事項列有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提出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改善情形。
  72. 公司之子公司與他公司因商業糾紛涉訟案,前經律師評估,該子公司無支付款項義務且勝訴機會極大,然公司考量訴訟過程冗長且對該子公司投資回收時間具不確定性,爰對該子公司投資款全數提列減損損失,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未參考律師評估意見而逕全數提列減損之妥適性,及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73. 公司前因代理他公司產品之庫存水位未達約定標準,致他公司要求退還前給予之獎勵金補貼款,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代理產品、合作模式以及獎勵金補貼款之約定內容。
  74. 公司近年有進銷貨對象集中及嗣後主要銷售對象大幅變動情事,又前開廠商股本小且為同一集團,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主要銷售對象變動之原因及合理性、前開營運模式與相關授信條件之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75. 公司前因取得數家子公司股權,其中取得某一子公司股權,而有認列商譽,於隔年即認列近半減損損失,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前取得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書與其後進行資產減損測試所採用之假設依據及估算結果,兩者之差異原因及合理性,亦未具體評估公司取得其他子公司股權所認列之商譽,於前開期間是否亦有資產減損情形。
  76. 公司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顯示之營業收入及毛利均較同期成長,惟現金收支預測表所編列之應收款項收現、應付帳款及費用付現金額未相對應增加,承銷商未就公司收、付款政策及業績變化情形,具體評估上開收付現金額編列之依據及合理性。
  77. 公司擬參與土地開發以收回大額逾期應收款項,惟未能成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透過土地開發案收回款項之依據及合理性,及應收款收回可行性及有無需提列減損,並洽會計師意見。
  78. 公司負責人及相關職員前因財務報告內容虛偽及詐欺取財等罪嫌,涉違反工商管理法律遭檢調起訴,且有人員已遭有罪判決,惟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及評估該判決是否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及負責人遭判刑不得辦理增資之情事。

法規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0款、外國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

未具體評估發行公司有無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股價異常波動、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經營階層經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之罪、經營階層及大股東未承諾集保,而有金管會退件條款情事

  1. 公司於送件至申報生效前舉辦法人說明會,說明未來銷售趨勢等財務業務預測性資訊,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1款,有關違反同準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
  2. 公司於送件前一個月股價異常波動遭採行處置措施,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事。
  3. 公司全體監察人均已解任,監察人持股成數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情事。
  4. 公司董事長遭檢調調查涉嫌掏空他公司資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使公司及現任董事長面臨相關訴訟風險,而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情事。
  5. 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有無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3款情事、對本次募資發行價格之訂定及投資人權益之影響,以及發行價格調整後致募資資金增加時,其資金用途、預計進度與預計效益之合理性。
  6. 公司1/3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且財務報告顯示最近2年度及最近1季認列建案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已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30%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涉有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情事。

法規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第14款、第15款及第19款

其他

  1. 承銷商未輔導公司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18條規定,於本次募集轉換公司債辦法訂定轉換價格調整機制,並評估公司債擔保契約內容。
  2. 公司最近年度或最近期營運獲利不佳;或實際營運表現未如前所擬健全營運計畫之預期;或本次所擬健全營運計畫預估主要虧損原因仍未消滅或產業環境仍嚴竣,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營收獲利不佳之原因、相較同業之差異及合理性、公司所擬改善措施、本次健全營運計畫書之編列基礎及依據、與前次健全營運計畫書之差異原因與合理性,以及是否已將產業因素及未達前次預期之原因納入編製考量。
  3. 公司擬開發新市場或成立子公司以發展新業務或新產品;或擬與他公司共同投資或透過子公司取得他公司增資股權等。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轉投資/策略合作/業務/客戶開發計劃之內容、時程、必要性、資金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估列依據、對財務業務之影響,及是否依取處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4. 子公司大量承作衍生性商品交易,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相關交易損益之主要原因及因應措施。
  5. 公司長期供料合約之採購單價偏高,且相關損失逐年提高,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供料合約嗣後修訂內容及對財務業務之影響,並研提改善計畫。
  6. 公司現金收支預測表編列大額支應營建建案所需之土地及工程款項,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該等建案所需資金來源、工程進度、銷售情形、損益認列時點、預期效益與達成可行性,暨預測表編列向銀行大量借款之資金用途。
  7. 公司預估高毛利產品市占率及銷量將大幅提升,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產品競爭利基及提升市占率之措施、接單至銷售時程、銷售預估基礎及其合理性,暨對其他低毛利產品產銷影響。
  8. 公司近期發展新業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衍生之鉅額預付款項迄今轉列存貨及其去化情形、對個別進銷貨客戶採取差異化收付款條件之原因及合理性,暨對公司營運周轉影響與因應方式。
  9. 公司表示自行研發之產品製造方法係一創新製程及有向協力廠商購料情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將已離職員工列入技術人力之合理性、新製程之專利申請進度及後續產銷關聯性、與協力廠合作內容及如何確保供料穩定。
  10. 公司部分產品之價量仍由通路商主導,且產量及交貨期確定後方能簽訂正式合約,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預估未來各年度銷售之依據及合理性,又針對客戶要求之某一特殊規格產品,承銷商亦未評估該產品規格之差異、目前研發情形、未來訂單穩定性及對公司銷售之影響。
  11. 公司興建新廠係因應未來營運成長所需,嗣又出售部分新廠予他人,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建廠規劃、將部分廠房出售之原因、其未來新廠營運使用有無不利之影響。
  12. 公司近年有大量長期投資及固定資產支出之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現金收支預測表有部分月份應收帳款收現金額較少及董事會通過之長期投資未全數編入之原因、資本支出之決策過程、用途、必要性、資金來源及預估效益等,亦未評估本次及前次募資案所編製現金收支預測表之差異及原因。
  13. 公司前經董事會通過子公司以股份轉換併購他公司,嗣他公司部分營業旋即停止營運或予以處分,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併購目的、價格合理性與相關效益、以及換股比率未考量前開情事之原因及合理性。
  14. 公司前陸續處分轉投資予關係人,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於簽約時僅收取極少現金,餘大部分款項收回期間較長之原因、合理性、債權保全措施,以及是否符合取處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15. 公司以資產交換取得新產品完整權利,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新產品之未來規劃及預估效益。
  16. 公司股票已變更交易,且若未於期限前改善將改列停止交易,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股票恢復為普通交易之可行性及合理性,以及倘本案募集完成後,公司未能於期限內恢復為普通交易而停止買賣甚或終止交易時,公司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因應措施及其可行性與合理性。
  17. 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新事業,並於未來2年度現金收支預測表編列部分長期股權投資金額,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投資之目的、資金來源、時程、預計效益及資金回收年限。
  18. 本次擬發行之有價證券具固定收益、優先獲償順序及轉換權等權利,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有價證券採折價發行與訂價合理性,以及是否依規辦理評估程序與揭露事宜。
  19. 公司健全營運計畫之未來營業收入及損益,未考量部份客戶應收帳款已有逾期未收回情形,而仍預估對營業成長貢獻,且開發之新產品亦未有相關訂單佐證資料、營業收入之推估基礎亦與現金收支預測表不符,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其預估金額之依據及合理性。
  20. 公司辦理本次募資曾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公司後續有無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21. 依現金收支預測表,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已達本次募資金額約6成,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轉投資之目的、必要性、資金來源及預計效益。
  22. 公司前處分透過第三地公司於大陸轉投資事業,並由第三地公司將該處分款項以現金減資退還予公司,嗣公司旋即於短期內通過對該第三地公司之增資案,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情事之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前開增減資之時點,以及有無據實編入現金收支預測表。
  23. 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期營業收入及毛利率均衰退,又公司編列健全營運計畫書之預計數與其後實際達成情形亦有落差,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其估列依據、合理性及達成可行性。
  24. 公司前處分多個營業部門予子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兩者間財務業務分工情形以及公司未來營運模式。
  25. 公司前有轉投資因連年虧損並停止營運情形,其後又擬新設子公司以從事相同業務,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前開投資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以及公司如何避免重蹈轉投資效益不佳情形,亦未具體評估該坐落於其他地區之子公司,未來產品異地供應母公司之合理性、對產線及生產成本之影響。
  26. 公司應收(付)款項係以外幣為主,且近年淨外幣兌換損失逐漸擴大,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匯率避險措施是否足夠及適當。
  27. 對媒體報導公司之財務業務預測,未評估是否涉有違反募發準則第5條第2項「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資訊」之規定。
  28. 公司於申報日前一個月股價變化異常而遭列為處置股票,核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情事,惟承銷商未確實評估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營業收入、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是否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季大幅成長,及本次所募資金是否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等符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年6月26日(89)台財證(一)字第02089號函(本函自109年2月21日停止適用,請參照109年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40297號令辦理)規定之情事。
  29. 公司前次健全營運計畫書所估列之營業收入達成未如預期,嗣新增編列相關費用,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上開健全營運計畫書編列之差異原因、計算依據與合理性,及說明健全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
  30. 本次公司擬發行債券之擔保人包括境外上市公司,惟承銷商未具體說明發行公司與擔保人間之財務及業務往來,發行公司是否額外提供費用或其他報償予該擔保人,以及他公司提供擔保是否符合當地交易所等規定。
  31. 公司所提健全營運計畫,承銷商未能就產品發展計畫,具體說明及評估計畫之資金來源、投產計畫與進度,及預計效益與合理性。
  32. 公司所提健全營運計畫,未以客觀之專業機構之統計資料為依據,亦未考量同業間產品數量及規格之差異,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健全營運計畫相關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之編制基礎、其達成之可行性與合理性及前次健全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
  33. 公司出售產品予關係人(法人),致營收大幅成長,又幾乎同時償還股東借款(上開關係人之負責人),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該關係人交易之必要性、合理性及上開二項交易間之關聯性及合理性。
  34. 該公司與他人合作開發之建案未取得估價報告,承銷商未具體評估上開建案之資金來源分配依據、合理性及有無損及股東權益。
  35. 公司臨時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辦理現金增資,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募資計畫之重要內容是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36. 發行公司持有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金額重大,且帳列待售房地產似有開發不易情事,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該等資產之內容、性質、待售房地產之具體出售計畫、帳上列待售房地產之會計表達允當性,暨有無募發準則第8條第1項第8款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7款之大量閒置資金情事。
  37. 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健全營運計劃書未來營業收入及毛利之計算基礎、依據、合理性及達成之可能性,以及現金收支預測表之購置不動產及設備之預計效益及回收年限。
  38. 公司折價發行新股及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資金用途為償還銀行借款,惟將造成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且負債大量增加,承銷商未具體評估募資計畫之合理性。
  39. 承銷商未具體說明公司參與投資他公司私募計畫及現金收支預測表是否已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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