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轉讓辦法應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或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惟仍不得以無償轉讓,亦不得訂定區間價格。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轉讓辦法應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其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或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惟仍不得以無償轉讓,亦不得訂定區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