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內部人買賣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適用歸入權之規定。
但若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承銷認購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轉換權或認股權取得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及以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則不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內部人買賣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適用歸入權之規定。
但若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承銷認購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轉換權或認股權取得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及以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票,則不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