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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議案內容需要提到董事會討論呢?

客戶常會詢問承銷輔導人員某議案需不需要經董事會討論通過?是不是可以不討論就執行?
有時候還會遇到跟我們爭執為何要開,說真的,也不是我們說了算,大家都是奉行事罷了。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七條,提董事會討論之事項分列如下: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財務報告】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內控內稽辦法】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取處衍生資貸背保】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籌資】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財會內稽主管任免】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捐贈】

八、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其他】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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