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範,將股務作業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若公司之股務事務委由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公司應建立與股務代理機構之業務溝通聯繫,並落實相關監督作業,另公司亦可能自辦部分股務,如自辦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股份總額10%股東之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等,故公司應檢視與股務代理機構之實際作業情形,訂定股務處理相關作業程序,以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法令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公司應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範,將股務作業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控制作業;若公司之股務事務委由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公司應建立與股務代理機構之業務溝通聯繫,並落實相關監督作業,另公司亦可能自辦部分股務,如自辦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股份總額10%股東之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等,故公司應檢視與股務代理機構之實際作業情形,訂定股務處理相關作業程序,以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法令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