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公司補辦公開發行後,員工行使認股權時,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始得發放股票予員工之繁瑣程序。因此,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對於未併同辦理者,金管會將不同意該公司補辦公開發行申報案件。 但尚未發給之部分,於公開發行後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為之。
二、公司完成補辦公開發行後,已為公開發行公司,自應受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範,其於公開發行前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亦應於公司章程中載明,並補提下一次股東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