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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主管規範

位階

公司治理主管為公司之經理人,並得由公司其他職務兼任

資格

應具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3年以上。

職權

專業進修

缺位補行委任

辭職或解任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應申報事項

適用對象
上市櫃公司

法源依據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條之一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其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以工作內容觀之,雖公司治理主管名為主管,實質上較像一個兼具股務跟法務的公司秘書,主要係準備及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相關議案,並注意董監事、監察人的進修狀況及所需遵循的法令。實務上,上述業務由財會部門負責居多,因此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狀下,而在法令上並未強制要求此位公司治理主管需如稽核人員必須專職,因此公司目前多採由財會主管、法務主管兼任,而不向外聘任專業人士,僅作組織架構上之調整,而未有實質上的改變,而令此一規定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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