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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制度除可用於收購其他公司之有價證券外,是否亦可用於收購公開收購人(法人)本身已發行之股份?其相關規定為何?

一、公開收購人可以收購其他公司之股份,也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即採公開收購方式實施庫藏股)。惟此種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僅限於上市上櫃公司始有適用;另上市上櫃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應同時受到證券交易法有關庫藏股票與公開收購規定之拘束。

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開收購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開收購人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期間內不得應賣。

三、惟依同條文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政府持有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0%之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買回其股份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即豁免不得應賣之限制)。但其公開收購之價格不得高於公告公開收購當日有價證券收盤價或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二者中較高者;且公開收購期間不得變更公開收購價格及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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