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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管理辦法-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一、概述

(一)法源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資金貸與他人: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的百分之四十。所謂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三)為他人背書保證:

(1)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業務往來之公司。

A.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持股超過50%之公司)。

B.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持股超過50%之公司)。

(2)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3)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4)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A.融資背書保證,包括: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B.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C.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二、處理程序

1.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或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2.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上述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3.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或不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嗣後如欲將資金貸與他人或欲辦理背書保證,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4.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或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5.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

(1)得貸與資金之對象

(2)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A.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定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B.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3)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應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4)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5)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6)詳細審查程序,應包括:

A.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B.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C.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D.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7)公告申報程序。

(8)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9)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時之處罰。

(10)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11)其他依本會規定應訂定事項。

6.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

(1)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2)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明定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3)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事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4)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5)詳細審查程序,應包括:

A.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B.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C.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D.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6)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7)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8)決策及授權層級。

(9)公告申報程序。

(10)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時之處罰。

(11)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12)其他依本會規定應訂定事項。

三、個案評估

(一)資金貸與他人

1.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A.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B.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C.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D.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2.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對直接及間接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外,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3.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4.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5.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二)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1.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A.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B.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C.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D.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依法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2.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3.公開發行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4.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5.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6.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7.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四、資訊公開

(一)資金貸與他人

1.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2.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3.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4.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二)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1.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2.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3.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4.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當然在實際執行上,肯定會遇到許多林林總總的問題,因此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也公告了常見的問答集供參。

查詢路徑:

1.進入 證券期貨局

2.點選「便民專區」→「問答集」

3.選點 會計審計組 項下的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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