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寫評估報告時,關於募發準則規定涉及財務報告項目者,除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現金收支預測表應以發行人個體觀點評估或編列外,應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依據;而公司法規定涉及財務報告項目者,應依個體(別)財務報告為依據。
舉例:
公司法第270條規範公司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辦理公開發行新股應具有健全之營運計畫,故評估是否有虧損情事時,便是採用個體財務報告進行評估。
在撰寫評估報告時,關於募發準則規定涉及財務報告項目者,除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現金收支預測表應以發行人個體觀點評估或編列外,應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依據;而公司法規定涉及財務報告項目者,應依個體(別)財務報告為依據。
舉例:
公司法第270條規範公司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辦理公開發行新股應具有健全之營運計畫,故評估是否有虧損情事時,便是採用個體財務報告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