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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人忙什麼Q&A|撰寫涉及財務報告項目之承銷商評估報告時,什麼時候要用合併觀點,什麼時候要用個體觀點呢?

在撰寫評估報告時,關於募發準則規定涉及財務報告項目者,除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現金收支預測表應以發行人個體觀點評估或編列外,應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依據;而公司法規定涉及財務報告項目者,應依個體(別)財務報告為依據。

舉例:
公司法第270條規範公司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辦理公開發行新股應具有健全之營運計畫,故評估是否有虧損情事時,便是採用個體財務報告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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