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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
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置董事三人。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董事人數
不得少於五人。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法源依據:證交法第26-3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人數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董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董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法源依據:證交法第14-2條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人數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法源依據:證交法第14-4條
公開發行公司薪酬委員會人數
人數不得少於三人,過半數成員應由獨董擔任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董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但因獨董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董者,在公司補選獨董前,得先委任不具獨董資格者擔任薪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董補選后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