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4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第 4-16 條
要 旨: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 4條之16(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一)暨「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 4條之16(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一)暨「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如附件二),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年1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7368號函准予核備暨 104年10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強化證券承銷商辦理募資案件評估報告之輔助作業,明訂證券承銷商應於發行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案件前五個營業日,依 104年10月22日證交所「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議定之案件檢查表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
正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承銷商會員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四條之十六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資案件時,應就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之財務業務狀況製作檢查表,並於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前五個營業日,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