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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資-十三、證券承銷商、發行人及其相關人等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

發行新股申報書中 十三、證券承銷商、發行人及其相關人等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附表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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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第四之十四條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資案件時,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公開說明書記載發行公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財務長以及與發行公司辦理募資案件有關之經理人、受僱人,絕無要求或收取承銷商以任何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承銷相關費用予發行公司及上開所列人員或其關係人或其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並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於申報募資案件及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前,檢核上傳之公開說明書電子檔已確實用印且內容具完整性。

 

1.證券承銷商使用:

2.公司、董事及受僱人使用:

 

延伸閱讀:

防殺價競爭 發行公司證券承銷商 須出具聲明

2014年08月07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為嚴防低價競爭引發的弊端,券商公會近日公告修正券商自律規則,未來除發行公司及相關人員都要出具承諾書,聲明未收取或要求退佣及其他利益外,承銷輔導商也要出具「絕無直接或間接要求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之行為」的聲明書。

券商公會近日正式公告修正,「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等,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證券商殺價競爭時有所聞,防止證券承銷商收費低價惡性競爭,以維護承銷案件之品質,券商公會自律條款近日出爐,要求發行公司相關人員及證券承銷商都要出具聲明書。

券商公會最新公告指出,即日起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報案件時,承銷商、發行公司及其相關人等應出具及檢附不得退還或收取承銷相關費用之聲明書,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其中,發行公司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財務長及相關之經理人、受僱人等,都要簽具聲明書。

聲明內容包括:「絕無直接或間接要求、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之行為,且無收取或要求證券承銷商以任何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承銷相關費用」;「若違反上開情事者,自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4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而證券承銷商出具的內容包括:「絕無直接或間接要求、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之行為,且承銷相關費用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

「若有違反上開情事者,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處理,並自負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71條、第174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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