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準用第28條之2規定。故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辦理。
二、第二上市(櫃)公司雖無準用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惟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有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相關辦法,故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市(櫃)公司,欲自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一、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準用第28條之2規定。故第一上市(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辦理。
二、第二上市(櫃)公司雖無準用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惟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另訂有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相關辦法,故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市(櫃)公司,欲自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