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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為相關處置後,其恢復普通交易之標準為何?

上市公司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經證券交易所停止有價證券之買賣者,於停止買賣六個月內,出具承銷商評估報告並符合下列情事,即可恢復普通交易:

  1. 最近四期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合計數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者。
  2. 上市普通股股本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且上市普通股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者。
  3.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者。
  4. 未有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第1項第1、3、4、6、8、9及12款所定情事者。
  5. 股權分散合於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第4款規定者。
  6.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就其持有該公司普通股之全部提交集中保管(募集發行股份)或出具書面承諾不予轉讓(私募股份)且於承諾限制轉讓期間,經核准補辦公開發行者,應將該等股份提交集中保管。自符合本款規定經本公司恢復其有價證券之普通交易方法之日起一年後,始得領回或轉讓。

上市公司未能於停止買賣後六個月內符合上開1至6條件者,本公司將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變更交易方法二年內符合上開2至6條件,且最近四期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合計數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得恢復普通交易方法。倘未能於變更交易方法後二年內符合者,本公司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停止買賣後六個月仍未能符合者,則終止上市。

上櫃公司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經證券交易所停止有價證券之買賣者,於停止買賣六個月內,出具承銷商評估報告並符合下列情事,即可恢復普通交易:

  1. 最近四期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合計數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一以上者;或第一上櫃公司最近四期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佔最近期財務報告所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達百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第二至六目規定者。
  2. 上櫃普通股股本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上櫃普通股股數達三百萬股以上;或第一上櫃公司依其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比例核算之淨值數額達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者。
  3.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者。
  4. 未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及十二款所定情事者;第一上櫃公司未有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三、四、五及七款所定情事者。
  5. 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及十一款規定者;第一上櫃公司符合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七及十七款規定者。
  6.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就其持有該公司普通股之全部提交集中保管(募集發行股份)或出具書面承諾不予轉讓(私募股份)且於承諾限制轉讓期間,經核准補辦公開發行者,應將該等股份提交集中保管。自符合本款規定經本中心恢復其有價證券之普通交易方法之日起一年後,始得領回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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