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持有期間之推算時點:
- 以股票最後過戶日為起日往前推算,算滿六個月或一年以上。
- 持有股票之時點,應以取得股票所有權之時點為準,如為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係以完成交割之日為準,而非買賣成交日。
- 因私人間讓受、贈與或繼承等非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而取得之股票,應依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範例:
某金控公司於100年6月20日召開股東常會,該次會議有改選董事或監察人議案,其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為100年4月22日至6月20日,100年4月21日為最後過戶日,徵求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委託書規則所規定之股份期間之計算,應為99年4月22日至100年4月21日,因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採T+2日交割制度,故徵求人持股期間為99年4月20日前買進股票,繼續持有至100年4月19日仍未賣出,即符合持有一年以上之期間。
二、有關繼續持有股份之認定:
徵求人繼續持有期間不得中斷,其持股期間均應繼續持有委託書規則所規定之股數,而非以每日餘額計算,如徵求人繼續持有之期間內,於某日先賣出再買進相同之股數,雖買賣股數於同日完成入、扣帳,但因賣出部分已先扣帳,如扣除賣出部分已低於應持有股數,則應視為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