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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股份之情形為何?

一、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係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得經由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之股份,而排除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適用目的可分為下列三類:

  1. 轉讓給員工或作為員工認股權證行使認股權時所需之股票來源,以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才 。
  2. 作為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時所需之股票來源 使公司籌集資金管道多樣化及便利化 。
  3.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亦得以買回並銷除股份 。

二、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 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而買回自己股份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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