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董事會屬公司法第204條所規定「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者,內部稽核主管列席報告與否,得由公司董事會依需要自行斟酌。至其餘定期董事會,內部稽核主管應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
二、 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前揭規定雖未明定應設置簽名簿供列席者簽到,惟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仍宜設置簽名簿供列席者簽到,以供日後查考。
一、 董事會屬公司法第204條所規定「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者,內部稽核主管列席報告與否,得由公司董事會依需要自行斟酌。至其餘定期董事會,內部稽核主管應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
二、 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前揭規定雖未明定應設置簽名簿供列席者簽到,惟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仍宜設置簽名簿供列席者簽到,以供日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