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之停止買賣,係規定於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8條條文,正常情況,係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停止買賣,舉例:
96/8/27【T日】櫃買中心發布停止買賣之公告,96/8/31即係該股票之最後交易日,96/9/1及9/2係週六、日休假,96/9/3(含)【T+5營業日】起該股票即停止買賣;停止買賣前,推薦證券商之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皆仍應依規定辦理。
但倘因「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之事由以致於應停止買賣者,係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買賣,舉例:
96/8/27【T日】櫃買中心發布停止買賣之公告,96/8/27【T日】即係該股票之最後交易日,96/8/28(含)【T+1營業日】起該股票即停止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