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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人忙什麼Q&A|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方式

在評估國內籌資案件時,有關董事席次變動所帶來的影響有二,一為承銷商需要自行評估等待多少個營業日,案件才可以申報生效,這邊檢視的法規名稱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其中關於董事席次變動影響為其中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但發行人於前開變動前後,其董事席次有超過半數係由原主要股東控制者,不在此限

  1. 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有增加主要產品(指該產品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來自該增加主要產品之營業收入合計或營業利益合計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主要產品營業收入前後二期相較增加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該主要產品得不計入。
  2. 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3. 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受讓聯屬公司以外之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且來自該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其二就是,承銷商須檢視發行公司有無違反金管會得退件條款,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公司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且其股東取得股份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但於申報日前已完成補正者,不在此限。因此,可以簡言之,董事席次變動是影響申報生效天數及金管會是否退件之先決條件,故在計算席次變動上不可不慎。

適用法規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10382817號 

一、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所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係以公司董事變動之席次數除以全體董事席次數計之。當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訂全體董事席次數,則全體董事席次數應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孰大者計之,而董事變動之席次數係指有下列情事者:

(一)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或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補選後新任董事之席次數。

(二)於同一任期內董事解任或發生終止董事與公司間委任之累計席次數。

(三)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增減全體董事席次數者,其董事席次之增減數。

(四)法人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席次數。公司董事席次之變動應於同一任期內累計之。

二、茲將前點所述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一)某甲公司章程所訂之董事席次共七席,並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五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其新任董事五席除以全體董事七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二)某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十一席裁減為七席,同時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二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其新任董事二席加計董事席次減少數四席,合計六席,除以變更前全體董事十一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三)某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五席增為七席,並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三席係本次新任董事 (已含董事席次之增加數二席),則應以其新任董事三席除以變更後全體董事七席計之。

(四)某公司章程訂定董事席次為五席,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新任董事一席某甲,某甲嗣因故辭去董事職位,另一董事某乙後亦因轉讓公司持股逾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則該公司董事變動比例,應以某甲及某乙所代表之席次數共二席除以全體董事席次五席計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八七)台財證(一)第○三五三四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八)台財證(一)第四七六九三號公告,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O三八二八一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適用法規二(已廢止)
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87)台財證(一)字第03534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2月10日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
公司法第197、201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
要旨: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方式
主旨: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方式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及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三)台財證 (稽) 第○二四六五號函等規定均訂有董事發生變動之相關規範,惟董事變動比例之認定易滋爭議,爰予釋示以茲明確。
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之計算,係以公司董事變動之席次數除以全體董事席次數計之。當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訂全體董事席次數,則全體董事席次數應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孰大者計之,而董事變動之席次數係指有下列情事者:
(一)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或依公司法第201條補選後新任董事之席次數。
(二)於同一任期內退任董事之累計席次數;董事退任之事由,包括經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裁定解任、依公司法第197條規定當然解任或發生終止董事與公司間委任之事由 (如:辭職、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 等。
(三)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增減全體董事席次數者,其董事席次之增減數。
(四)法人股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席次數。
三、茲將前項所述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一)某甲公司章程所訂之董事席次共7席,並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5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其新任董事5席除以全體董事7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二)某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11席裁減為7席,同時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2席係本次新任董事,應以其新任董事2席加計董事席次減少數4席,合計6席,除以變更前全體董事11席計算董事變動比例。
(三)某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將董事席次由5席增為7席,並改選董事,如改選後計有3席係本次新任董事 (已含董事席次之增加數2席) ,則應以其新任董事3席除以變更後全體董事7席計之。
資料來源:
證交所公文影本
證券暨期貨管理第17卷11期118-119頁

適用法規三(已廢止)
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88)台財證(一)字第47693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09月27日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077.08.06)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8 條 (086.10.28)
要旨: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董事如由法人股東擔任,該法人股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應計入董事變動席次數中;所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係指該法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屬之
主旨: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其變動比例係以公司董事變動之席次數除以全體董事席次數計之,其中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發生重大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應計入上開董事變動之席次數中,所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等相關疑義釋明如公告事項,請  查照。
公告事項:
一  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及本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三) 台財證 (稽) 第○二四六五號函等規定,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發生變動均訂有相關規範,本會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以 (八七)台財證 (一) 第○三五三四號函就董事發生變動比例之計算方式說明在案。
二  依上開解釋函令說明二之 (四) 規定,公司董事如由法人股東擔任,該法人股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並改派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應計入董事變動席次數中;所稱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係指該法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屬之。又公司董事席次之變動應於同一任期內累計之。例如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應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假設某公司章程訂定董事席次為五席,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新任董事一席某甲,某甲嗣因故辭去董事職位,另一董事某乙後亦因轉讓公司持股逾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則該公司董事變動比例,應以某甲及某乙所代表之席次數共二席除以全體董事席次五席計之,由於變動比例已逾三分之一,該公司應按上開規定時限辦理公告申報。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第17卷11期117-118頁

適用法規四(已廢止)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0910153850號
發文日期: 民國91年11月11日
相關法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要旨:
公司增設獨立董事是否列入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認定標準乙案
主旨:
所詢公司增設獨立董事是否列入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認定標準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証承發字第○六五五號函。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若已選任二名以上獨立董事、一名以上獨立監察人,其選任之獨立董事席次得不計入「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目有關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認定標準。
備註:
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年2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52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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