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故董事就有利害關係之事項,應依上開規定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其確未損害公司之利益,目前尚無強制規範利害關係董事應於討論及表決時予以迴避。
二、有關董事會於討論員工紅利及績效獎金部分,如係討論全體員工紅利或績效獎金,未涉董事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之利害關係者,其兼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尚無須迴避。惟如討論事項涉及董事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利害關係董事應予迴避。